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核心提示:请各地市于2023年10月1日前,将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汇总表,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复核)汇总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融资促进处)。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今年组织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以来,各地市积极发动,广大中小企业踊跃申报。为进一步优化评价认定工作,服务好中小企业需求,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市结合实际、视情组织开展今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按照标准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对工作质量较差的地市将进行通报。

二、申报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可同时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各地市要加强对区(县)的业务指导,不得以创新型结果未公布为由,限制企业申报或不予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参加今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要加强与申报企业沟通,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要及时告知,未通过审核的做好解释说明;对评价或认定标准把握不准的要及时与我厅沟通确认。

三、请各地市于2023年10月1日前,将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汇总表,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复核)汇总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融资促进处)。

四、其他申报要求及程序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2020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办理。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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