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05-21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52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我市《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我市《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号)、《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科〔2019〕13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市工程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参照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有关管理办法,特制定《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市工程中心是依托于行业、领域中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有稳定经费来源的单位,利用其较完备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优秀的研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化科技队伍,为本行业、领域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创新平台。

为持续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需要,佛山市大力推动工程中心建设,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围绕产业发展的重要需求,搭建条件完善、人才集聚、运行高效、定位准确的技术创新平台,促进企事业单位有组织、可持续开展研发活动、产出研发成果,整体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培养行业领军人才,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科技强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管理办法对工程中心的定位、任务、分类、申报条件、运行管理、监督评价等做了适当修改、补充和完善。管理办法符合省市政策导向、扩展了申报对象、后续运行管理更合理可行,进一步提升建设和运营质量。

二、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

(三)《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四)《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号)

(五)《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科〔2019〕131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5章21条,对工程中心定位分类、申报组建、运行管理、监督和评价等均单独设立章节予以规定。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工程中心的作用、定位分类(企业类和公益类)以及建设任务。

(二)第二章“申报与组建”,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了工程中心的组建条件和原则,明确了组建工程中心的程序。同时鼓励各区对认定的市工程中心给予资金等配套支持。

(三)第三章“运行与管理”,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工程中心的运行机制和建设要求,包括市区科技部门管理职责、工程中心主任责任制、专家顾问团队、经费管理等。

(四)第四章“监督与评价”,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工程中心后续管理方式、考评的内容和要求、违规事项的处理方法等。

(五)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管理办法解释部门、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四、申报条件

(一)企业类

(二)公益类

五、其他说明

(一)关于组建工程中心条件设置的调整

1.为适应新形势发展,对企业类销售额的要求增设了“芯片、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等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不受销售额限制。”这一放宽条件。

2.管理办法结合企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分别对企业类和公益类的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设置了人数、学历、职称等要求。

3.为鼓励工程中心各依托单位加强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管理,管理办法新增了对知识产权数量和成果转化方面的相关要求。

(二)关于政策资金扶持方面的调整

认定为市级工程中心后,市财政不给予资金支持。为强化市区分级管理,提高工程中心运营质量,管理办法鼓励各区给予资金配套支持。

(三)关于运行管理具体要求的调整

1.为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管理办法要求依托单位应落实申报时所承诺的建设经费投入和工作进度,并要求其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管理办法强调了工程中心的主任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了技术专家顾问团队的组成结构。

(四)关于监督评价方面的调整

为鼓励依托单位长期投入建设和运行工程中心,管理办法明确了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取消建设期限,对于考评不合格的工程中心,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另外增设了惩戒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工程中心实行相应处理。

(五)其他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组建市工程中心,同一行业或领域可设立多个市工程中心。同一企业根据主营业务方向限建立一个市工程中心。申请公益类的市工程中心研究方向原则上应为该单位重点支持建设的技术领域(如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同一技术领域宜集中资源建设一个工程中心,已建有工程中心的领域不能重复申报。

管理办法有效期为5年,施行前批准组建的市工程中心,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后续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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